許多債務人在討債過程中遇到惡意轉移資產導致執行不到財產,對于符合“利用公司逃避債務”的構成要件,應列新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以最快速度查找財產線索和收集轉移財產有力證據并且迅速保全對方財產讓我方占有主動權。
債務情況
2013年7月起,被告某電路(珠海)有限公司以傳真等方式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達采購訂單, 向原告采購手柄膠紙、絕緣膠帶等材料,原告按訂單向被告供貨,被告的工作人員簽收了產品,并于對賬單上簽字確認,據統計, 原告向被告供貨產生的貨款共計141.6萬元,雙方約定月結90天,但被告一直拖延不支付任何貨款。
受理過程
接案后,湘軍債務公司的承辦律師對本案進行了前期信息摸查,經分析研究發現,被告此前已對外負擔巨額債務, 其股東為逃避債務,惡意設立了新公司,并將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轉移到新設立公司。
提出建議:
深圳湘軍債務公司向承辦律師根據本案事實情況歸納訴訟中心論點——為逃避債務 新設立的公司仍應對原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據此給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新設立的公司股東系被告股東,且新公司大部分員工系被告原來的員工,新公司難以說明其大量接收被告員工的原委、過程,此為“人員”的轉移。
二、新公司使用了被告的場地經營,并使用了部分被告的機器設備,此為“財產”的轉移。
三、新公司在設立后短時間內,與被告大部分客戶建立了交易關系,此為“業務”的轉移。
被告與新設立公司顯然存在組織機構、財產及業務的轉移,符合“利用公司逃避債務”的構成要件,應列新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并迅速保全對方財產。
湘軍債務公司觀點:
公司財產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一個要點,當公司財產不具有獨立性時, 應當視為公司的人格也不具有獨立性,因此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也即喪失。本案被告將其優質資源轉由新設立公司繼受, 與被告存在公司平移、利益轉移的情形,被告喪失對外承擔債務的能力,已對被告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故必須迅速對有償債能力的新公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向法院訴訟請求由新公司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